三、关于对志愿者的报酬 b?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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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精神是无私的、利他的、不计报酬的。这是慈善的人性道德的光辉表现,这也是它高尚、圣洁和值得人们敬仰之处。志愿精神的光辉和精髓也都全部聚集在这里。所以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,志愿者总是受到社会的关爱和人们的尊敬。沽名钓誉不是志愿者的品格,在开展志愿服务时,每个人的动机可能有所相同,有的是想通过志愿服务熟练一门技艺,有的是想为他人奉献一片爱心,有的是想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责任,有的是想展现一下自己人生的价值,有的是想通过志愿服务来升华自己的精神境界。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,志愿服务的行为都是无私的、不求回报的。 ~=c#Ff=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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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服务的精神是可贵的,志愿服务的资源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是短缺的。因此,弘扬志愿服务精神,珍惜志愿服务的资源,保护志愿服务的资源,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。要做到这一点,作为社会、作为他人,除了要学习志愿者精神,尊重志愿者行为外,还要对他们的贡献予以回报。让他们既尽社会责任,又享受到相应的权利。 9J1&g(?>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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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志愿者的回报不是市场条件下的那种等价交换,可以有多种形式。一是精神的奖励,如宣传表彰、给一定的政治待遇;二是给予少量的补偿,如用于志愿服务的物资成本费、车马费和餐饮补贴费等;三是政策性补偿,如在入学、就业时将志愿服务的参与者优先进行考虑;四是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,以便在自己需要时,能从社会支取。回报制度建立建成之日,就是“人人为我,我为人人”这一机制形成之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