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和社会对保障、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职责? #Mgv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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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、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,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; i g71/'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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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,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、补助; " 'tRf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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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对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扶养人、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,按照规定予以供养、救济; Dgi~rr1`'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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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,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,并逐步改善其生活。 H7&xLYQ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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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助,包括在政策、物质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。救济,则是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一定劳动能力,但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残疾人,实行定期、不定期的接济、补助。供养,是对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扶养人、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,国家、集体和社会组织对他们实行长期供养、救济。而举办福利安置收养机构,则是安置收养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扶养人、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一种有效途径。